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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0-01-20 10:15  ???:1501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其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多种结算方式。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共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初期由于准备情况有点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本文摘自《印刷资源》2009年8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