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月,在印刷企业频频听到一个新词“电子监管码”,主要用途是在食品上印上电子电子标签,以用于质量检查和防伪,这种新型的食品质量监管的方式似乎将成为未来主要的产品标识方式,给防伪印刷企业带来新的增长点,但是简单地在包装上加印电子监管码真的能确保食品安全吗?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
《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这部历经13年、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学界还是坊间,期望甚高。 令人遗憾的是,铁路、电信、石油等几大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未曾挤上“第一诉”的班车;让人惊奇的是,四家防伪企业竟然联合将国家质检总局给“依法”告了。事实上,行政垄断之祸的确远甚于一般性经济垄断。因为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行为,往往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容易滋生行政权力寻租行为,大多纠结着广被诟病的行政腐败。
企业为什么要告国家质检总局?因为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企业加入这一系统,每年一般需缴纳600元的密匙费,而普通市民通过手机查询,每次也需缴纳0.2元的短信费。于是,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这份诉讼理由让公众不免联想到刚刚风靡全国的“江西永修县实行酒类贴标管理”一事。两相比较,似乎还多有相似之处:一是创意雷同,二是操作手法雷同,三是收费思路相似,四是解释理由类似。只不过一家是高科技的“密匙”,一家是低水平的手工劳动。当然,也许国家质检总局还另有深意,一般人无法辩识罢了。公众当然相信政府部门肯定是一心反垄断的,起码是心向《反垄断法》的,因此,国家质检总局需要回答几个问题:一者,其行为有没有利用行政权力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二者,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能否自证清白?
四家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推向了反垄断的前台,这必将是一堂生动而正面的普法课。《反垄断法》八章57条的法律条文中,有8条直接指向行政性垄断。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法律性质,它不仅与经济性垄断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限制、排除了市场竞争,造成了经济效率的下降并对消费者的福利带来了损失,本质属于垄断行为――还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很有必要解释一下自身行政行为如何与《反垄断法》相谐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