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颁布的最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用人单位的印刷企业,我们首先要积极的调整自己的用工观念,才能更好的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七、规章制度不再是单方可以决定
在企业管理者的理念中,管理者是来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员工并不参与。但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章制度的建立和确定却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小结:《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
1、制度:公示,未公示,员工可以不认。
2、单位作法:公示、表决、职工签字认可。
八、拖欠劳动报酬不再可取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大大加重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成本。
与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25%赔偿金相比,这次赔偿金的额度大幅增加,增至50%~99%。同时《劳动合同法》的三十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小结:新《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提高之外,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
1、赔偿金:应付金额的50%至99%
2、情形:未按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