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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之合同签法
2008-01-15 15:44  ???:1897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颁布的最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用人单位的印刷企业,我们首先要积极的调整自己的用工观念,才能更好的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一、用工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定后企业进行解除合同,则是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有关经济补偿标准,合同法中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结:对于签订劳动合同

1、一个月之上(不足一年)不签订,有处罚;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从工作一个月后开始计算;
2、一年以上不签订,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正式上班时开始算。

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

  以前,用人单位一般喜欢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同时可以根据劳动者这一年来的工作表现决定第二年是否继续留用。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任何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但是提供的条件比原合同约定的低而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如果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两年之后,企业就要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给付经济补偿金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要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所以,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说还是有一定的不利。

小结: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1、到期了,员工要求续签,单位不同续签,单位要给补偿金。
2、未到期时,单位要给两倍的补偿金;即使提前一个月通知。
3、对员工来说,不论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限期合同,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自由离开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