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有关部门连续呈高压态势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盗版软件等违法行为之时,宁夏一些企业和个人依然无所顾忌地使用盗版软件。今年8月28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与宁夏振新版达印业有限公司、宁夏天策广告有限公司、银川满天星广告有限公司及蒋桂玲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同时作出终审判决。使用盗版软件的被告为此各自付出代价。截至11月中旬,其中3个被告已执行了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盗版使用者不承担赔偿
飞腾组版软件是应用面非常广的一套软件,其著作权人是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和北大方正集团(以下简称北大方正集团)。两家公司系FZ2000PROV2.3、方正飞腾V4.1、方正书版V10.0软件的著作权人,分别于2004年1月、2003年10月、2005年8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了该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软著登字第019188、015780、BJ286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北大方正公司、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03年1月16日、2003年7月21日、2005年4月1日。
2005年以来,北大方正公司发现宁夏不少企业和个人在使用盗版的方正飞腾软件,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2006年10月12日,北大方正公司等软件研发机构向银川市公证处申请,对振新公司、天策广告公司、满天星广告公司及蒋桂玲所属的电脑及其程序中加载的方正软件进行证据保全。
在振新公司保全现场的工作记录记载,该公司在电脑中安装使用了方正飞腾V4.1软件3套,方正书版10.0软件2套,FZ2000PROV2.3软件2套。天策公司在电脑中安装使用了方正飞腾4.0、方正飞腾3.1、方正PSP-PRO1.0、方正PSPPRO2.0软件各1套。运行电脑显示方正飞腾3.1软件著作权人为北大方正集团、北大计算机科研所;方正PSPPRO1.0和方正PSPPROE2.0软件著作权人为北大方正集团;方正飞腾4.0软件著作权人为北大方正公司。满天星广告公司运行电脑LG未来窗XPF710B桌面显示“方正飞腾4.1”软件图标;打开该软件图标显示:方正飞腾集成排版软件2003-10-9飞腾4.1,版权所有(1993-2003)北大方正公司保留所有权利。蒋桂玲经营的惠达印刷厂2台电脑中安装使用了方正飞腾V4.1软件2套,方正PSPPR02.0软件1套:运行电脑显示PSPPR02.0软件由北大方正集团、北大计算机科研所保留所有权力,版权所有(1999-2000)。公证人员分别对上述4家单位及个人的电脑显示屏所显示的内容进行了拍照。随后,北大方正公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将3家公司及蒋桂玲告上银川市中级法庭。
银川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作为方正飞腾V4.1、方正书版10.0、FZ2000PROV2.3软件的著作权人之一,与北大方正集团共同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振新、天策等3家公司及蒋桂玲作为侵权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因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系侵权复制品,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依照《著作权法》第3条第1款(8)项、第13条第1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振新公司等4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其持有和使用的涉案方正系列盗版软件,驳回方正公司向4被告提出的数万元的索赔诉求。
终审判决使用盗版软件者各自“埋单”
北大方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既然认定4被告使用了方正公司涉诉软件,却又判决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显然错误。于是该公司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但高级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是指将计算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鉴于北大方正公司已提交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振新公司等4个被上诉人使用了方正系列软件,其作为最终用户,有义务和责任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具有合法授权。但他们均不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经过合法授权,所以认定他们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审理中,天策公司提供的软件销售发票载明,2004年8月12日,其由广州市科威电脑有限公司购买方正飞腾V4.0软件1套,价款5100元。该销售发票可以证明其使用的软件来源合法。除此之外,其它3个上诉人均无法证明其软件的合法来源。
今年8月28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这4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同时作出终审判决,3个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销毁其持有的方正系列涉案软件:振新公司赔偿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满天星公司赔偿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蒋桂玲赔偿上诉人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此外,驳回北大方正公司对天策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方正提出申诉
截至11月中旬,除振新公司没有执行终审判决外,其他3个被上诉人均已执行判决。但北大方正公司委托代理人昨日告诉记者,同样的侵权情节,法院却判决天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让该公司无法理解。
目前,北大方正公司针对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该公司与天策公司之间的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