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
关于出版1998年挂历最高限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02-07 12:12  ???:1625

新出计〔1997〕13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总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新出图(1995)219号〕有关对挂历定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规定,经商国家计委价管司同意,对出版1998年挂历最高限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铜版纸挂历:封面120克、内页105克,对开13张,最高限价27.50元;封面低于120克、内页低于105克,对开13张,最高限价20元。
  塑膜挂历:0.04mm塑膜加衬纸(衬纸不得低于60克单胶,下同),对开13张,最高限价26元;0.028mm塑膜加衬纸,对开13张,最高限价10元;0.028mm以下规格的塑膜挂历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质量不合格品收缴、销毁。
  宣纸挂历:对开7张(衬纸不得低于80克双胶,下同),最高限价40元;全开7张,最高限价60元。
  二、出版与上述规格、页数和用材材料不同的挂历,需按最高限价标准折算定价,并报属地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才能出版。
  三、出版社发行挂历,对一级批发单位的发行折扣不得低于60折。挂历进入市场,必须事先在销售地新闻出版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地新闻出版局要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在本通知最高限价标准之内结合本地挂历出版用纸、印制费等,制定本地出版1998年挂历定价的最高限价标准并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和国家计委价管司备案。
  五、为保证挂历最高限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出版社需将出版1998年挂历的名称、开张、张数、用纸规格、标准书号和定价标准报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在7月31日前,将已备案或特批的挂历定价情况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由我署计财司汇总后下发各地,作为检查出版1998年挂历限价执行情况的依据。
  六、各地新闻出版局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对出版1998年挂历最高限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挂历最高限价管理规定的,要按照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还将视其违章情节,给予暂停、直至取消挂历出版资格的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