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关于改进广播电视类报纸出版管理的通知
2001-02-06 12:12  ???:2744

新出联〔19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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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厅(局):
  近些年来,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广播电视类报纸发展很快,在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指导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许多地区(市)广播电视局都办有广播电视报。但在出版方式上存在着继续扩版的趋势,个别的出现了超越专业分工范围的现象,这不利于报纸市场的管理和广播电视类报纸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必要对这类报纸的出版秩序进一步加强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级市不办广播电视报;地区及地级市办广播电视报应从严掌握,确实具备办报条件的,只能申办一种广播电视报。
  二、广播电视报每周出版一期。为加强管理应予适当限制,要求省级广播电视报一般不超过四开八版;地(市)级广播电视报一般不超过四开四版。已经超过规定的,可暂不变动,但不得继续扩版。
  三、各地有线电视台不再另办广播电视报,其节目内容请当地新闻出版局与广播电视厅(局)协调由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登。
  四、各级广播电视报是广播电视的补充。主要任务是做好观众、听众的导听、导视工作,以及编好广播电视节目表,方便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不要刊登与广播电视无关的新闻、评论及其他内容。
  五、现在各地仍有许多持“内部报纸准印证”的广播电视报,这些报纸应严格遵守1994年7月中宣部等中央四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