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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6 10:20  ???:2671

  进口设备关税政策

  2007年1月22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不予免税商品名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新目录,单张纸胶印机不予免税的技术规格为:对开单张纸单面多色胶印机速度≤16000张/小时;对开单张纸双面多色胶印机速度≤13000张/小时;全张及超全张单张纸单面多色胶印机速度≤13000张/小时。卷筒纸胶印机不予免税的技术规格为:商用卷筒纸胶印机,印刷速度单转筒≤45000对开张/小时;报纸用卷筒纸胶印机,印刷速度单幅机≤65000对开张/小时,双幅机≤140000对开张/小时;书刊用卷筒纸胶印机和表格用卷筒纸胶印机为所有规格。

  印刷企业进口印刷设备时要被征收两个税项,关税和增值税,如果您购买的印刷设备达到免税商品的参数指标,则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同时免除进口商品关税和增值税。

  如果购买的设备被列入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则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例如:进口一台100万欧元的胶印机,如果不符合免税标准,按征收10%的进口设备关税为例,机器总额变为110万欧元;在此基础上再征收17%的增值税,即110*(1+17%),则征收完两项税款之后价格为128.7万欧元。

  免与不免的价格差距达到了28.7万欧元,对于处于利润低薄的印刷企业来说,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新目录的出台虽然在不予免税指标上略有提高,但总体税率略有下调,因此对整个行业来说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随着国有印机行业的不断进步,这次被框到不予免税范围内的如四开胶印以及低速印刷设备均可购买国内自主产品,无论在性能指标、产品质量和价格方面都有极大的竞争力;而高端的国有技术无法达到的先进设备仍可享受免税。在购买设备时,企业应认真考量自身的产品结构和市场定位,三思后做出选购进口还是国产设备的决定。此次关税政策的修订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以及促进民族印机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

  200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条虽不起眼但却实实在在可以为印刷企业带来实惠的规定发布了一年却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文件中提到,如果符合规定,可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这意味着多年来印刷企业一直负担的17%税率有所下滑,企业每年可减4%的税率。执行受阻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出版单位的税收抵扣,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向税务部门报税的可操作性问题。

  例如:企业每年有1000万的业务符合此规定列出的条件,减少4%的增值税就意味着增加40万的利润。这对于处于发展困难期的印刷企业而言,无疑创造出了一个合理的利益空间。

  近日,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准备联合版权协会、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财政部对国内各省市印刷企业贯彻实施13%增值税率情况进行调研,只有印刷企业积极争取,出版单位积极配合,政府、协会积极协调,才能营造出一个健康发展的良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