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又是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为了依法治业,以德兴业,适应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印刷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印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二条 认真贯彻《印刷业管理条例》,遵守印刷法规,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严格执行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之规定,不承印非法、盗版和不健康的出版物;不承印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容易对消费者严重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不承印其他假冒、伪劣印刷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四条 严格企业生产管理,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条 坚持技术进步,保证质量、服务到位,培育企业精神,创建名牌企业。
第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契约,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客户利益。
第七条 打破部门和地区封闭、封锁、分割,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营销行为,反对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侵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第八条 企业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形成团结协作、共同提高的行业氛围。
第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和保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鼓励职工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职工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条 积极参与和支持行业协会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各会员单位和印刷企事业单位发起,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组织制订,业内各类经济成份的印刷企业应自觉遵守,严格自律。
第十二条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要经常检查公约执行情况,协调公约执行中行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有关事宜,对执行好的要及时表彰,广泛宣传。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除名。对违反公约的非会员单位,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酌情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称印刷业包括从事出版、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生产、科研、教育、经营、物资流通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本公约在执行中如遇有和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