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9.57,0.06,0.63%)证券代码:002191公告编号:2012-057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2年9月24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4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QFII、RQFII实际每10股派1.80元;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1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11月15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2年11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88
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
08*****091
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3
08*****621
深圳市世纪运通投资有限公司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8楼
咨询联系人:肖家源
咨询电话:0755-26609999-1078
传真:0755-26498899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公司2012年半年度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
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证券代码:002191公告编号:2012-058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有关通知要求,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和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相关承诺方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情形,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上市时所作承诺
1、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生产基地搬迁风险承担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2)承诺内容:在生产基地搬迁前,本公司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租赁房产发生不能使用的风险时,劲嘉创投和太和实业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宿舍等与生产有关设施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以及发行人租赁新厂房后搬迁的费用);待本公司新建的劲嘉集团包装印刷及材料加工项目投入使用后,劲嘉创投和太和实业将向公司以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评估值购买上述存在法律风险的房产;劲嘉创投和太和实业共同以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分红权为其履行上述承诺进行担保。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2、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运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乔鲁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太和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运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乔鲁予。
(2)承诺内容:公司/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公司/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和保证确认的真实性,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确认事项不真实,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乔鲁予、侯旭东以及李德华。
(2)承诺内容: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相关的持股锁定及持股变动申报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28条和第29条、《证券法》第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3.1.6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超过上述3年的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二、其他时期所作承诺
1、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承诺内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3)承诺期限:2012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
2、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方面所作的承诺
(1)承诺主体: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2)承诺内容: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承诺期限:2012年1月6日至2013年3月25日
三、上述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均在履行当中,未发现承诺主体曾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