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25问
2012-02-06 09:41  ???:5514

  编者按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地区认真贯彻中央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近日,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和问题,对改革中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梳理,指导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更好地开展体制改革 工作。本期选取其中体制改革、清产核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企业年金等5个方面的25个问题予以刊载,今后,我们还将陆续刊登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解答。

  体制改革

  1、列入首批体制改革范围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有哪些类型?

  根据非时政类报刊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列入首批转企改制范围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有: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隶属于企业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经批准可进行转制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省级和副省级及省会城市党报党刊所属的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申请先行转制的其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

  2、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有4项目标任务:一是分期分批按照规范程序完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社会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二是整合出版资源,培育一批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报刊传媒集团公司;三是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调整结构和布局,形成一批专、精、特、新的现代报刊出版企业;四是实行严格的报刊出版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关停并转一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不具备报刊出版资质和违规出版以及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报刊出版单位。

  3、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如何完成体制改革任务?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原则上不单独转制,区别不同情况,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予以撤销;党政部门主管主办、用以指导工作、面向本系统发送的非时政类报刊,转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并入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并入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和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的非时政类报刊编辑部随并入单位进行体制改革。隶属于已列入首批转制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的报刊编辑部,应随同隶属单位一并完成改革任务。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非独立法人科技期刊、学术期刊编辑部,另行制定具体改革办法。

  4、对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如何进行规范转制?

  对登记为企业法人但尚未规范转企改制到位的报刊出版单位,要补办完成转企改制所必要的工作程序,即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上述单位要按照规范程序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缺什么环节补办什么环节,如未进行清产核资的要完成清产核资等。

  5、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如何报送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以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的在各地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出函向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函中要对列入转企改制名单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报的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提出审核意见。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next]

  清产核资

  6、什么是清产核资?如何做好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又称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企业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工作。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简称报刊出版单位)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按照规范程序转制。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等文件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报刊出版单位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对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报刊出版单位应在转制工作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国资委批准或审核备案。

  7、清产核资立项方案还需单独上报吗?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通知》(报刊改办〔2011〕6号)规定,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清产核资立项方案,但在制定转制工作方案时,应写明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工作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的方案为准,包括报刊出版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或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中选聘。

  8、清产核资结果如何认定?

  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批复,参考《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执行。经财政部或国资委审核批复的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两年内有效。财政部、国资委审核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报刊出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9、什么是国有资产评估?哪些转制单位需要开展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

  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出现合并、分立、清算以及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情况,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仅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10、什么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何进行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3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财管〔2000〕116号)文件规定,已取得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转制前已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未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拟注销的报刊出版单位,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时,由事业单位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以财务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以经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为主要依据。[next]

  养老保险

  11、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和《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

  12、什么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其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过渡性养老金,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自参加工作至1992年10月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分别以1992年10月1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13、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文件规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从2012年7月1日起,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2012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14、转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2012年7月1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手续,执行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北京市结合本市现行规定,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执行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转制单位按原渠道继续支付;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待遇标准时,差额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转制后即2012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京劳社养发〔2007〕31号文的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5、如何保障转制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为保障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即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水平),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比例逐年递减,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为: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90%;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70%;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50%;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30%;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10%。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执行企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加发差额补贴。

  对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退休费时,计算基数封定在2012年7月1日。[next]

  劳动合同

  16、什么是劳动合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要求,对具有事业法人(含事企双法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全部在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17、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即应开始着手制定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签订劳动合同领导小组,统筹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工作;二是规范劳动人事关系,转制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对本单位不同类型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三是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并经民主程序后向全体职工进行告知;四是制定劳动合同文本,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劳动合同书,劳动规章制度可以附件形式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五是宣传讲解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消除顾虑;六是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由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书由双方各执一份;七是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以备核查。

  18、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19、如何界定、掌握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合同期限和签订时间?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包括本单位转制后全部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和实习的在校学生。对档案在单位但人不在单位上班的,或不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政策的内退人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人事关系,通知其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种类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制前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计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架构,体现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转制单位应当自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制前已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可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对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编制内外人员,转制单位可在转制方案中明确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继续沿用原来的劳动(聘用)合同,但须依法变更合同主体和相关内容。

  2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next]

  企业年金

  21、什么是企业年金?什么是企业年金基金?为什么建立企业年金?

  根据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22、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政策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促进企业经济转制及已登记为企业法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

  效益持续增长;第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第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避免基金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的动议一般应由企业先提出,职工也可以提议;企业方和职工方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决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以选择具有资格的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咨询。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确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委托或选择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3、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备案程序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权益归属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修改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在京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子公司独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所在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有异议或有修改意见的,通过面谈或书面形式提出,请企业进一步修改后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最后一次收到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的15日内向企业出具复函,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企业年金方案,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及单位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24、企业年金基金由哪些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如何缴费与领取?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25、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列支?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