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外资及产品出口印企将享免税优惠政策
2011-09-28 22:09  ???:2977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我国印刷设备进口专家杨方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此项优惠政策涉及来料加工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产品100%出口的印刷企业,我国广东深圳、东莞等地的外向型印刷企业将大面积受益。据了解,我国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到3000家,这些企业应对此项政策引起重视。

  据杨方明介绍,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把外资印刷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大门基本封住,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外资印刷企业寥寥无几,只有来料加工印刷企业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此次,我国将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来料加工印刷企业以及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享受此项优惠。此举旨在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中国。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不再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2号公告,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为执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解决各地在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此印发此《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品出口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于9月30日前将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一式4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报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通知》明确,经商务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按已通过核查年限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的返还手续。核查一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20%;核查两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40%;依此类推。企业申办返还税收时,应附加盖印章的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纸质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