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印刷厂付了双倍工资就可随意解聘员工?
2011-07-02 11:52  ???:3997

  小江在南宁市一家印刷厂干了6年电脑排版员,去年,她把印刷厂给告了。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印刷厂赔偿小江半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6641元,还要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275元。

  2003年8月18日,小江到该印刷厂做电脑排版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1日后,双方未续签合同。2010年7月9日,印刷厂以厂房是危房,不适合生产,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解散印刷厂为由,作出《通知》,告知小江第二天解除劳动关系。小江月平均工资1273.42元,印刷厂也全部支付。

  但是,小江不服,于2010年7月16日申请仲裁。去年底,南宁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印刷厂向小江支付2010年2月1日至7月10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41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275元。印刷厂不服,将小江告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该印刷厂认为,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们已受到了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处罚。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他们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而无须另行提前一个月通知小江,裁决书支持小江“代通知金”的主张,属于双重处罚。

  已经被罚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聘员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印刷厂是以不具备生产条件为由,发出与小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但该印刷厂并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江,因此应额外支付小江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273.42元。

  近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印刷厂向小江支付2010年2月1日至7月10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41元,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27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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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代通知金

  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用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代通知金制度、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规定也囊括其中。代通知金实质上是间接工资损失。两倍工资差额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而设立的惩罚性制度,而代通知金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两种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同,劳动者同时主张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