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4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62号),要求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于5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企业的进口贴息申请材料的联合审核、汇总工作,并上报至财政部和商务部。
该通知规定了企业申请贴息的要求。一是企业应根据《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版)》规定申报进口贴息。二是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三是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上述《目录》中包括3种印刷设备和2种包装设备,因此进口这些设备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印刷企业可申请贴息资金。
该通知有些与往年不同的规定值得关注。其一,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贴息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版)》正在调整之中,如4月30日前将公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一律按新版《目录》进行申报。其三,为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将加大对新疆进口贴息的支持力度,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企业填报材料时应注意以下要求。其一,《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其二,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已从2009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