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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05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摘  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聚焦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主目标,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牢牢掌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主导权,引导印刷复制战线做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重点印制工作,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开展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键词: 印刷复制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
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聚焦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主目标,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牢牢掌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主导权,引导印刷复制战线做好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重点印制工作,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开展2021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一)工作范围
 
  1. 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含2020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
 
  2.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贵州等地继续深入开展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3.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并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情况进行汇总。
 
  (二)报告程序
 
  1.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由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印刷企业按要求向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表格。
 
  3. 出版主管部门要强化正确导向、加强阵地管理,将存在不报、虚报、瞒报等问题的印刷企业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落实“五项制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报告数据发生异常变化的印刷企业,要求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4.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年度报告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以及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名单。
 
  (三)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要求
 
  1. 此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的地区要继续优化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公示信息整理、汇总和发布相关机制。
 
  2.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现有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公示功能。
 
  3. 试点地区要对公示的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数量的5%,特别要对有关举报及时核查;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一)工作范围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二)核验程序
 
  1.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复制单位按要求向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核验表(有主管单位的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自检报告、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3.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复制单位贯彻出版导向、依法开展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4.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
 
  (三)通过核验、暂缓核验和撤销许可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制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 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 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可撤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
 
  (一)工作范围
 
  经原新闻出版总署、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授予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均须参加年度考核(已正式发文撤销的除外)。
 
  (二)考核程序
 
  1. 报送年度总结。示范企业须向当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大局、坚持导向、合法经营、规模效益、技术装备、创新研发、管理体系、绿色环保、人才队伍、地方扶持等方面情况。
 
  2. 开展现场考评。原则上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要结合示范企业报送的年度总结开展现场考评。主要包括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创新引领发展的思路经验等方面情况。
 
  3. 作出综合评定。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要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书面提出保留或撤销的评定意见,并报送示范企业年度考核表。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部署,压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通过“无接触”方式开展有关工作。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将任务落细落小落实,压紧压实责任,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置。
 
  (二)把握重点,坚持导向
 
  各地在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对企业印制重点出版物、实施技术创新、推动绿色化智能化发展等重点工作的研判分析和指导管理,强化对违规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对监管风险点的预警处理,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在工作总结中一并报告。要坚持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注重内容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信经营的企业发展。
 
  (三)加强审核,确保准确
 
  各地要认真核准数据,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一方面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确保报告数据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与上一报告(核验)期数据进行认真比对,出现数据变化幅度较大情况要仔细核对,摸清原因,确保数据变化有理有据。
 
  (四)严格时限,按时报送
 
  各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于2021年3月底前将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含互联网平台公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材料(电子版)和示范企业考核评定意见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其中,总结材料要包含与上一报告(核验)期数据的对比分析,以及对本地区印刷复制业发展趋势特点的归纳概括。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2月3日
关键词:印刷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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