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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发布

时间:2020-05-18 来源:环保365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的2020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核定,确定对1026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键词: 印刷 包装 清洁生产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鲁环函〔2020〕152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的2020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核定,确定对1026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审核相关工作,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应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四、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督导和结果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提升,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五、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6〕793号)要求,按季度报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
 
  联 系 人:综合处  吴渊
  联系电话:0531-66226668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4日
关键词:印刷 包装 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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