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2013年第1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时间:2018-04-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2013年第1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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