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2.受审核方
接受审核的组织。
3.委托方
委托进行审核的组织。
委托方可以是受审核方,也可以是具有法人或合同权力提出审核委托的其它组织。
4.相关方
关注组织的环境绩效或受其环境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5.环境审核员
具有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对于从事第三方认证审核的环境审核员,一般应满足注册机构对审核员注册的要求并经其考核与注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英文CHINAREGISTRATIONCOMMITEEFORENVIRONMENTALAUDITORS缩写CRCEA)是由国家授权从事环境审核员注册的国家注册机构,是我国环境认证领域唯一从事环境审核员注册的权威机构。
6.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
具有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资格的人员。
7.技术专家
为审核组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但不以审核员身分参加工作的人员。
技术专家不能作出审核结论。
8.审核组
受委派承担审核任务的一组或一名审核员,其中可包括技术专家和见习审核员。
9.审核组长
具备主持与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审核组长应对审核组工作全面负责,具有一定的审核经验,并有领导、组织审核组工作的能力。
10.主题事项
特定的环境活动、事件、状况、管理体系和(或)有关上述事项的信息。
对于认证活动而言,主题事项一般可理解为认证的对象,如: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主题事项即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
11.审校准则
审核准则是审核员用来同所收集的关于主题事项的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方针、惯例、程序或要求。
审核准则可包括(但不仅限于)审核所依据的标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组织的要求等。
12.审核证据
关于事实的可验证的信息、记录或陈述。
审核证据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用于供审核员评价主题事项是否符合审核准则。
审核证据主要来自在审核范围内所进行的面谈、文件审阅、对活动与情况的观察的结果,现有的测量与测试的结果或通过其它方法得到的结果。
13.审核发现
将收集的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进行比较得出的评价结果。
审核发现是审核得出的评价结果,这种结果是依据审核准则,在审核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审核发现是编写审核报告的基础。
14.审核结论
审核员关于审核主题事项的专业判断或意见,它应基于并仅限于审核员根据审核发现所做的论证。
审核结论是在审核发现的基础上作出的,是对于主题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15.环境审核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特定的环境活动、事件、状况、管理体系,或有关上述事项的信息是否符合审核准则的一个系统化、文件化的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给委托方。
16.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一个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一个系统化、文件化的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给委托方。
17.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由获得认可资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依据审核准则,对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实施审核及认证评定,确认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有效性,并颁发证书与标志的过程。
18.认可
由权威机构依据有关的准则与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
19.认可机构
具有国家授权从事资格认可的权威机构。
认可机构依据特定的准则和程序,对认证机构从事特定领域的认证活动的能力予以评审和认可。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英文CHINAACCREDITATIONCOMMITTEEFOR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CERTIFICATIONSBODIE,缩写CACEB)是由国家授权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权威机构,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唯一的国家认可机构。
20.环境管理体系认可机构
认证机构是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根据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所要求的其他辅助文件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即与审核方无任何利益关系的机构)。
对认证机构能力与资格的认定由认可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