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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1-02-07 作者:必胜网 来源:必胜网


新出音〔199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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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音像出版复制业进行必要的治理。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单位管理薄弱、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泛滥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现就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1、加强对音像复制行业的管理。复制经营音像制品,必须持有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经营业务。
  2、认真贯彻中宣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凡越权批准尚未引进设备的,应立即停止引进;已经引进设备的,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越权审批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其擅自引进的生产设备,由新闻出版署及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利于管理、以我为主的原则,组织国内现有音像、电子出版和光盘复制单位消化。引进光盘生产设备,应严格按照新闻出版署等三部门《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全面清理磁带复制厂(点)。重点清理音像出版社内设“不对外营业”的磁带复制厂、空白磁带加工厂和各类培训、资料、教学、研究等机构办的磁带复制厂(点)。符合条件和布局的,按照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从严审批,纳入管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现已登记注册的磁带复制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4、重新审定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单位的资格。凡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出版社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有相应的编辑技术骨干和发行能力;制作出版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章。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将分期分批审定并予以公布。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
  5、发布出版进口音像制品目录。在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新闻出版署对用于出版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宏观调控,发布出版进口音像制品的目录。未被列入目录、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进口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出版发行。
  6、继续控制出版单位的总量。严格审批新建音像出版单位,适当压缩文艺类音像出版单位的数量,提高科技类和教育类音像出版单位的比例,撤销严重违规或不具备条件的出版单位。撤销出版单位在社外设立的编辑机构。今后三年内,出版单位的总量基本持平,着重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7、认真落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严格执行出版专业分工、重大题材专项报批制度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光盘来源识别码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加强对《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完善向光盘厂派驻监督员、报送选题计划、样品及报表等制度;实行对违规单位下发《音像单位违规通知单》等办法,对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8、严厉查处“买卖版号”。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版号 ”的通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在音像出版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买卖版号”行为进行重点抽查,抓住典型,严厉查处。同时,从出版、复制、发行等环节上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严禁以各种“合作 ”名义“买卖版号”。
  9、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制定颁发音像出版单位年检办法,明确年检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治散治滥工作部署,进行97年年检。原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一年。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应认真检查95年以来的工作并写出总结报告,经验收合格的,换发经营许可证。与此同时,开展评优活动,表彰先进单位。
  10、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的总量实行宏观控制。各音像出版单位年度版号使用总量,按每位在职编辑(中级以上)一年编录新版音像制品不超过10种计算。对优秀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使用总量不做控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各类教材、科技类音像制品及重点项目使用版号总量不做控制。同时,从严控制违规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的总量。
  11、清理音像制作机构。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制作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具备条件且无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报新闻出版署统一公告。凡未经登记公告的音像制作机构,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与其进行出版业务联系,各类音像制品上也不得出现其名称。
  12、清理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的音像机构。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等五部门发出的《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境外(包括外国和台、港、澳地区)音像出版机构在境内已设立的代理机构、编辑部、办事机构和独资或合资合作制作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规定的,重新登记纳入管理,并依法查处违规机构。
  13、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活动。音像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著作权意识,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对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出版活动,必须坚决打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中央部门所属在京音像出版复制单位的治理工作,由新闻出版署组织实施;地方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含中央部门设在地方的单位)的治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解放军系统音像出版复制单位的治理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组织实施。
  15、各地、各部门要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并立即开展工作,及时将治理进展情况上报新闻出版署。
  16、具体时间安排是:1997年上半年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做好试点工作;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集中治理散滥现象,分步骤完成治理工作要求。随后,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巩固治理成果,促进音像出版复制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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